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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秘书处谈兰花案鹦鹉案:乐见中国从严保护公约物种

(原标题:华盛顿公约秘书处谈兰花案鹦鹉案:乐见中国从严保护公约物种)

已有180多个缔结方的国际条约——“CITES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近来频繁出现在国内涉及野生动植物案件的卷宗中,成为判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然而该条约适用的合理性,却引起争论。
此前的“河南农民采挖蕙兰案”、“爱鸟者出售鹦鹉案”等,皆参考了CITES公约附录名单进行判决。
据媒体公开报道,有网友表示,CITES公约旨在管制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国内不加甄别地将该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物种,照搬过来认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到底合不合理?”
对此,国内某林业局法制处一位行政执法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将CITES公约附录物种按照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来管理,是合理的。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通过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为CITES公约附录中野生动物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5月16日,CITES公约秘书处相关官员向澎湃新闻表示,虽然公约没有要求缔约方将CITES附录与国内法对接,但CITES公约鼓励各缔约方采取比公约中相关规定更加严格的国内措施,以保护相关野生动植物。
该官员表示,乐见中国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公约附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并打击走私行为。
该官员解释说,各国加入CITES公约的目的,就是希望本国的物种得到保护。更确切地说,是希望其他国家通过贸易管控的手段,对该物种予以保护。同时,各国也承诺,为保护其他国家的物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争议:照搬公约附录是否合理
今年4月份,据媒体报道,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山坡上采挖了3株兰草,被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为蕙兰(CITES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5月份,深圳一位宠物爱好者因饲养、繁育30多只绿颊锥尾鹦鹉(CITES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饲养一只非洲灰鹦鹉(CITES公约附录Ⅰ中的物种),并出售其中两只绿颊锥尾鹦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这两起案件都备受关注。
据媒体公开报道,有网友表示,CITES公约旨在管制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以实现对这些物种的永续利用,“国内不加甄别地将该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物种,照搬过来认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到底合不合理?”
在上述报道中,曾全程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的鸟类保护专家、海南省海口市野生动物协会秘书长李波表示,在本土物种被杀、被卖情况普遍存在的当下,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关注一个外来物种,“这严重脱离了立法的初衷”。
公约秘书处:未要求国内法与公约对接
“CITES公约”的全称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这是一个有着183个缔约方(182个国家地区和欧盟)的国际条约。它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因此,也被称为《华盛顿公约》。
1981年4月8日,中国加入CITES公约。
2017年5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设在瑞士日内瓦的CITES公约秘书处的相关官员了解到,CITES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国际贸易,即国与国之间,而非国内贸易。由于公约并没有要求缔约方将CITES附录与国内法对接,秘书处并不掌握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的信息。
但该官员表示,乐见中国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公约附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并打击走私行为。

他特别提到,CITES公约鼓励各缔约方,采取比公约中相关规定更加严格的国内措施(stricter domestic measures),以保护相关野生动植物。
比如,据非洲津巴布韦《新闻日报》(News Day)5月13日的报道,津巴布韦一名43岁的男子因涉嫌出售五只穿山甲(CITES公约附录所列物种)的鳞片,被判处9年监禁。
该公约秘书处官员表示,CITES公约曾建议各缔约方参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条款,对从事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有组织的集团犯罪者,处以至少4年监禁;另外,公约还建议,对非法占有CITES附录中物种的人给予惩罚,但未给出具体的惩罚建议。
据该官员分析,中国将“CITES附录物种”对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主要目的,可能是为打击国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公约所列的外国物种,并提供法律依据和量刑标准。
保护他国濒危物种体现大国风范
5月16日,前述CITES公约秘书处官员向澎湃新闻表示,认为重视保护CITES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就是脱离中国国情的观点,非常值得商榷。
该官员解释说,各国加入CITES公约的目的,就是希望本国的物种得到保护。更确切地说,是希望其他国家通过贸易管控的手段,对该物种予以保护。同时,各国也承诺,为保护其他国家的物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美国曾为本国没有自然分布的外国物种“非洲象”进行立法。早在1988年,《非洲象保护法》(African Elephant Conservation Act)就在美国通过。
该官员还举例说,比如,中国的藏羚羊曾被大量猎杀,其羊绒在印度等地被制成昂贵的围巾,销售到欧美等国,难道中国不希望其他国家惩罚相应的违法行为?
该官员表示,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目前,中国积极为其他国家的履约提供支持和帮助,体现出负责任大国的风范,这些都赢得了国际社会高度赞扬。
5月16日下午,国内某林业局法制处一位行政执法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将CITES公约附录物种按照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来管理,是合理的。
首先,“这是我们的责任,因为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该公约。否则,非洲的鹦鹉、东南亚的穿山甲就更少了”;其次,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通过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为CITES公约附录中野生动物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该执法人员表示,在进行了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后,中国已积累了大量判例。中国这一负责任的做法,也得到了国际社会认可。
此外,除了中国,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地,饲养CITES公约附录中的野生动物,也需要首先申请许可证,否则,“宠物店根本不会出售这些宠物给你”。
该执法人员强调,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不同,CITES公约的附录更新较快,与国际保护趋势结合紧密,基本每三年就要调整一次。
比如非洲灰鹦鹉,就是最新从CITES公约附录Ⅱ物种,调整为CITES公约附录Ⅰ物种。这意味着其商业性国际贸易被完全禁止了。
前述公约秘书处官员表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不同。比如,伦敦、洛杉矶的霾污染曾极其严重,但经过治理后,蓝天就重现了。但野生动物种群就没那么容易恢复。比如在美国,据说曾经有近3千万头美洲野牛(bison),但后来几乎被赶尽杀绝,幸存不足100头,被宣布为濒危动物。现在想再恢复几乎不可能,因为它们大部分的栖息地已经没了。而同样的悲剧在世界一个又一个地方不断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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